移民|EB5主申請人最低年齡到底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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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辦理EB5的基本都是為了小孩,天下父母心,唯獨咱 中國父母更操心。通常來講父母來辦,小孩隨行。但是,有些家庭,父母因為各方面原因,不考慮出國。更有甚者,隨著排期時間延長,有越來越多的家庭,在考慮一個問題,讓子女做主申請人是最安全的一個做法。


現在我們通常會說,考慮到排期年滿18歲就建議小孩做主申請人了,那麼,排期繼續延長是個趨勢,小孩17歲是否會有超齡的風險呢?如果有,只有17歲,未滿18周歲,是否能做主申請人呢?



EB5主申請人最低年齡到底幾歲?可以13歲!


孩子還在上中學,父母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或者不願意移民,孩子能做EB5主申請人嗎?這些年常常被問到這個問題:做美國移民的主申請人有最低年齡的限制嗎?如果有,這個年齡是幾歲?對此,有一部分從業人員的回答簡單而明確:“18歲,18歲以下不能做主申請人”。而絕大多數資深美國移民律師的答案卻往往是模棱兩可的:“不好說啊,那要看情況”。這些答案背後的含義何在?什麼情況下中學生也可以做主申請人,獨立申請美國移民呢?


首先,美國移民法(INA)的確沒有規定主申請人的最低年齡。


不過,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所謂民事行為能力(說白了就是小孩子的簽約有效性)都有最低年齡要求。中美兩國的法律在這一點上基本原則一致:年齡低於18歲的人都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署的協議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同時,兩國的法律又都規定了在一定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樣可以通過規定的方式,彌補獨立簽約導致的行為能力不足,從而使簽署的協議仍舊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眾所周知,美國的投資移民是由美國移民法(INA),證券法(Securities Act),各州的公司法(Corporate Law)以及申請人簽約地/國的民法和公司法等複雜法律框架共同規範的,即便美國的相關法律都沒有對最低年齡的要求,在不了解簽約地/國法律規定,特別是不了解在簽約人年齡不到18歲情況下如何“彌補”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最有經驗的美國移民律師也不敢輕易鼓勵年齡未滿18歲人以主申請人名義簽約。


先讓我們看看美國移民局對此問題的標準解釋。


美國移民局負責人對這個問題的唯一一次回答記錄,來自幾年前的一次利益相關者電話會議上(Stakeholder Meeting),當有人問到投資移民是否有最低年齡限制時,負責人回答:


“ 移民法對申請人沒有最低年齡限制,但(主)申請人必須具備,按照申請人居住地法律規定的完成簽約所須民事行為能力,並能有效參與公司管理 ”。英文原文如下:“While there is no minimum age requirement directly under the INA, the investor must establish competency in either the country or state of residence when signing contracts, agreements and oth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investment. Further, the investor must also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is competent to engag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nterprise”。


以上這段話的原則本身雖然並不難理解,但怎樣按照簽約地/國法律的規定針對行為能力不足的簽約人,來調整簽約條款和程序,同時達到簽約文件具備完整法律效力,並保證年齡不大的投資人可以有效參與投資管理,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2014年6月我在北京與美國EB-5訴訟大鱷Kurzban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移民律師John Pratt先生提起了此事,激起了他很大的研究興趣。我們兩人決定把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共同的研究課題進行深入探討,針對中國投資人在中國境內簽約的情況找出穩妥的解決方案。回到美國後,在John的領導下,多位美國移民法、公司法、證券法資深律師參與了內部研討,反复論證了美國相關法律對此的規定,我本人也通過昔日北大法律系的同學,也是中國的民法及合同法權威律師,對18歲以下簽約人在中國境內簽約的合法性,進行了充分的確認。經過反复認證,包括前移民局負責人直接與移民局審批團隊溝通,我們終於最終確定了美國移民局完全可以接受的18歲以下低齡申請方案。


以下簡單梳理一下與投資移民相關的法律中對於最低年齡的相關規定,協助專業人士進一步理解:


1)美國移民法(INA)-該法中唯一對年齡有具體要求的是,調整身份前“收集指紋”(Biometrics)的法定最低年齡是14歲。不過該法律也同時規定,申請人年齡低於14歲,無法收集指紋並不構成移民局拒絕移民申請的理由,只是無法收集指紋這一事實在申請程序上,會帶來移民局不願意麵對的複雜性。收集指紋的時間是在調整身份階段,以目前移民局公佈的I-526平均審批時間來看,從簽約開始,到收集指紋至少需要一年半,即便有些情況 下I-526審批飛快,這個過程也通常不會短於一年。


2)美國EB-5項目所在州公司法(Corporate Law)-如果EB-5項目的投資法律構架是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美國各州的有限合夥法,對加入有限合伙的所有合夥人(partner )都沒有任何年齡限制,而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的EB-5投資人由於不承擔有限合伙的決策職責,就更沒有任何年齡限制了。如果項目的投資法律構架是有限責任公司(LLC),那麼就要看項目具體在哪個州了,美國有些州,確實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member)必須達到一定年齡,譬如年滿18周歲。因此,項目如果用有限合夥結構,可以確定對投資人完全沒有年齡限制。


3)美國證券法(Securities Act)-該法對合格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沒有明確年齡限定,投資人只要達到一定的資產和收入水平,符合合格投資者若干條件之一,就可以簽約。而對於大多數低齡申請人而言,投資款可以來自父母或者親友的贈與,自己無須擁有任何收入。


4)簽約地民法/公司法- 中國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如果簽約人年齡不足18歲,保守方案只須父母中一人或者一位法定監護人,同時在同一協議上簽字即可形成有效的“民事代理”,保證簽約的法律效力。


從以上法律事實可以看出,只要在簽約時申請人年滿13周歲(保證一年後可以順利提取指紋),項目採用的是有限合伙的法律構架,簽約同時有父母或監護人中至少一人 同時簽字,則所有簽約文件仍將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並被美國移民局充分認可。


管理條款的處置也有解決方法。美國各州的公司法規定中均有代理處置的方式,比如申請人可以請自己的父母或監護人“代替”自己參與管理。這樣也不會給移民局的審理帶來任何難題。


需要強調的是,是否能接受低齡申請人,本質上還要看美國區域中心和經辦律師的態度。如果區域中心願意對簽約文件進行調整,加入針對低齡申請選項的法律條款,律師也同時願意按照低齡申請人情況,遞交申請並面對可能的進一步解釋,則13歲作為主申請人應該完全沒有技術障礙。我相信這項成果,將為眾多感興趣移民美國的中國家庭提供了一個嶄新的選擇,為千千萬萬家庭的移民規劃增加了機動性。歷史或許將證明,這一課題的突破對EB-5市場的發展能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在中美兩國完整的法律框架下,嚴格論證了這個難題的解決方案,值得感謝,特別是在排期未能破解的當下。專家最後也要提醒,有類似需求的家庭,請務必同你所要投資的區域中心/項目方溝通,需要區域中心/項目方的律師,認可並且在項目文件中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滿足由於未成年人民事能力不足,而通過其監護人代為行使EB5項目管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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