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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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96年,美国合法永久居民(LPRs)才与美国公民一样,享有卫生、保健和其他公共福利方面的政策。(而非法移民直到现在仍没有资格享受这些政策福利)。1996年,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颁布《福利改革法案》(welfare reform law),其中做出了一些改变,而《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和解法案》(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规定,禁止来美不到5年的移民接受政府给予的社会福利,包括对贫困家庭的临时援助(TANF)、生活补助金(SSI)、医疗补助,还禁止接受食品券。

据移民政策中心(Migration Policy Center)报道,政客们一直担心,移民因疾病、贫困或无业等原因消耗公共资金,而1996年的法案则反映了数十年来,美国针对移民的一些政策。他们把移民标入可能无法自给自足的人群,成为“公众的负担”(即只能靠接受政府救济生活),他们也并不接纳移民,或让这些移民无法获得绿卡。而移民法规定,如果来美不到五年的绿卡持有者成为人们的“负担”,政府也有权把这些人驱逐出境。不过,前政府把“负担人群”定义为那些从政府处接受现金福利项目或接受长期资助的人。因此,很少有移民因为上述理由被驱逐。但这一点也将可能会被改变,如果草案中对该定义语言有所改变,那将导致人们因更广泛的理由被驱逐。最后,法律要求新合法移民的资助人要证明他们有能力对新移民提供财务支持。

不过,自1996年《福利法案》颁布以来,合法移民获得公共福利的资格有所扩大:国会对新抵达美国的合法移民儿童恢复给予食品券,而这些合法移民儿童也可以参加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CHIP)。《平价医疗法案》(The Affordable Care Act, ACA)使合法移民(包括绿卡持有者和临时访客) 有资格获得补贴以购买私人健康保险。一些州,包括加州和纽约,为合法移民提供了福利项目。这些人在1996年《福利法案》下无法获得联邦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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